365878.com关于规范交警
执法行为的调研报告
——2012年6月28日在呼伦贝尔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
市人大常委会规范交警执法行为调研组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工作安排,由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马连芳为组长,内司委及检查组全体成员参加,组成执法调研组,于2011年10月开始至2012年6月8日,先后对我市13个旗市区公安交警大队和市交警支队规范交警执法行为的情况进行了执法调研。执法调研组通过查阅交警执法案卷,召开各种类型座谈会、走访、听取汇报、征求各方面意见等形式,了解了交警的执法情况,圆满地完成了调研任务。现将执法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全市公安交警规范执法取得的主要成绩
近两年,全市公安交警牢固树立“交警为公,执法为民”的思想,坚持“理性、和平、文明、规范”的执法理念,紧紧围绕构建和谐社会目标,强化执法规范化建设,不断提高交警的执法素质和执法水平,使全市公安交警队伍整体形象有了明显的改善,警民关系进一步和谐,在规范交通执法行为工作中取得了明显的成效。其主要表现在:
(一)领导重视。切实推进公安交警执法规范化建设工作。全市各级公安交警部门,为认真落实上级公安机关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的部署和要求,更好地深入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构建和谐警民关系,结合公安交通管理工作实际,市支队和各旗市区交警大队,成立了公安局局长负总责、分管局长直接抓的执法规范化建设领导小组,市支队印发了《2009年交警系统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构建和谐警民关系工作指导意见》、《2009年执法规范化建设实施意见》等,加强了对各基层执法规范化建设的组织领导,把执法规范化建设纳入到重要议事日程,形成一把手负总则,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各单位、部门抓落实的工作局面。做到“谁主管、谁负责、谁办案、谁规范、谁制定、谁落实”。市交警大队在信息网上还开设了“执法监督与‘大走访’开门评警”专栏,专门发布执法监督文件,反映执法情况,交流经验。同时,两级政府为保障各地执法规范化,对交警系统增加专项经费,在各旗市区主要路段分别增设了交通信号灯、固定监控、道路交通标线、信息服务平台、服务评价器、酒精测试仪等装备,为保障规范交警执法工作的全面实施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二)强化制度,狠抓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为全面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工作,使各旗市区基层交警深刻领会规范化执法的重要性和现实意义,市支队制定了《全市公安交警系统执法质量考核评议标准》、《公安机关规范执法细则》等一系列工作规范、标准,明确了执法规范管理工作目标和主要内容,建立健全各项制度,逐步完善执法规范化标准,从源头上纠正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实现了公安交警主要业务岗位程序规范有序。
(三)加强培训,提高公安交警自身素质和执法水平。仅2010年,全市各级交警部门共组织开展学习培训活动40余次,参加培训人员1400余人。为切实开展好规范化执法工作,公安交警部门标本兼治,着重加强民警执勤执法能力培训工作,激励交警自觉学习法律和业务知识,不断提高交警执法能力和水平。2011年,市支队制定下发了《2011年全市交警系统教育培训和岗位练兵实施办法》、《民警培训管理细则》等,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各岗位执法规范化管理手册,积极组织交警开展岗位练兵活动,同时,组织各基层交警大队认真开展“法律、法规一口请”比武竞赛活动。通过学习培训和开展活动,使交警每个人熟悉了多个岗位业务,达到了一警多能、一警多用,不断地增强了全体交警规范执法的意识,大大提高了交警的素质、能力和水平,进一步树立了正确的执法理念,确保严格、公正、文明执法。
(四)树立典型,推动交警规范执法,不断提高交警的执法能力和水平。全市交警部门始终把典型选树、示范引导作为推进规范执法和执法监督工作的有力抓手,多次组织开展争创执法规范化建设示范窗口活动,从不同的岗位标准树立了一批执勤岗、高效处理、车管等示范岗和示范窗口,并要求各基层交警大队参照树立典型,逐步将现有岗位纳入规范化执法中。新右旗交警大队、海拉尔区交巡警大队等,积极开展交通指挥“文明示范窗”创建活动,推出一批具有代表性、规范化“文明示范窗”,打造出全市交通管理又一道亮丽风景线。以一流的执法服务,带动了全市文明执法、规范化执法水平的提高。
(五)科技强警,积极推进公安交警信息化建设。为全面提升全市交警系统基层基础工作水平,快速增强公安交警的战斗力。近年来,全市交警部门积极筹措资金,为一线执勤民警又配备了一大批执法装备,同时要求执勤执法交警强化证据意识,对执法过程全部录入微机统一管理。紧紧抓住交通违法处理系统和交通事故处理系统建设,进一步完善交警信息平台建设。在全市交警警力不足的情况下,坚持向信息化要警力,向科技要战斗力的路子,大力推行非现场执法,最大限度地解放警力,规范执法行为。近年在固定卡扣式电子警察和城区道路交通智能管理系统的基础上,部分旗市区又安装了专用测速电子警察系统,使一些国道、省道的超速交通违法行为明显减少。
经过全市上下共同努力,我市取得了连续三年被自治区评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实绩突出盟市的好成绩,在全市80多个单位参加的行风测评中,交警系统名列第九名。
二、当前我市公安交警部门执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交警部门普遍存在不具备执法主体资格的协警越权执法的问题。全市各基层交警大队警力普遍不足,绝大多数基层交警队伍人员是由正式民警、地方编制的职工和大批交通协管员(协警)组成,正式民警不到三分之一。因此,站在一线路面和服务窗口执勤执法的交警很多都是不具备执勤执法资格的交通协管员。他们本来是配合民警执勤执法的,但事实上他们经常独立执勤执法,甚至出现了只有一名协警执法的现象。
(二)个别交警执法主观随意性较大,处罚与强制显失公正。主要表现在,对同一种交通违法行为的处罚不一样,情节重的处罚轻,情节轻的反而处罚重;有个别交警不出具任何暂扣车证的合法手续,随意扣车扣证比较普遍,扣车扣证甚至超过法定期限。极大地削弱了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性。
(三)个别交警部门不按规定程序办案、执法不严问题。个别交警在办案中,存在着“重实体、轻程序,重处罚、轻教育”的思想意识,对办案程序和规定不注重,不学习,仍凭老经验办事。有的不履行告知程序,应当向当事人告知的不及时告知。如在我市境内有些路段设置了限速标志牌,有的字迹不清或隐蔽监控录像,检测到车辆超速处罚没有及时告知相对人,待年末检车时才知道自己因超速未交罚款不给检车。告知方式单一,忽视了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有的对违法人的处罚不按规定审批或先处罚后审批;有的交警扣车后,不认真保管造成财物丢失;个别交警事故责任认定存在瑕疵。另外,对事故责任人处罚不严,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罚代刑”。
(四)少数行政处罚、事故责任认定案件卷宗不规范、材料不全问题。个别交警办案时,不及时搜集物证、制作询问笔录,导致丢失有效证据,有的调查询问不详,笔录、照相不全,制作文书材料不规范,证据不全面,该搜集的证据不搜集。有些交通肇事案件,事故责任人向有关机关自首,但案卷中没有证明自首的证据;有些交警制作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和事故责任认定书,文书制作简单,缺乏论证与说理;个别案件引用法律条款错误。
(五)个别交警特权思想严重,执法不文明问题。个别交警执勤不注意自身形象,着装不整齐,工作方式方法简单,往往以管人者自居,对违章当事人态度冷、硬,经常训斥当事人,执法时不会做详细和耐心解释说服工作,言语不文明、不规范,不会或不愿做群众思想工作。
(六)其他问题。一是车辆检验、驾驶证检验、换证、办理机动车牌照窗口少,时间太长;二是市本级和旗市区内个别道路单行线老化、标志不清晰,或应该设标志的没设,致使驾驶员因不知情被抓拍和处罚;三是“电子警察”抓拍的违法行为未告知相对人或告知不及时,致使驾驶证累计扣分等问题;四是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与发证中存在舞弊现象;五是对超载货车仅单处罚款未卸载超载货物;六是对个别交通肇事逃逸人员取保候审;七是交通事故相关鉴定文书不能及时送达当事人;八是雪天封路不能及时发出通告等等。
三、关于规范交警执法行为的几点建议
最近几年,我市交警部门在维护交通秩序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但也存在着一些问题,虽然这些问题不是主流,但是,我们也绝不能忽视,要认认真真地加以整改和纠正。为今后交警规范执法、维护好交通秩序等工作,建议如下:
(一)进一步端正执法指导思想。规范交警执法行为的关键是端正执法的指导思想,认真分析在执法中存在的问题,大部分问题都源于思想不端正。要在全市交警系统广泛深入地开展执法为民、法律至上的教育,进一步清除特权思想,认真解决执法的随意性、执法不公、廉洁自律问题。
(二)强调落实内部监督制约机制。一要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方面规章制度,层层落实责任制。二要狠抓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的运行。对违法、违规、违纪行为要严格处理,追究责任,绝不能心慈手软,把这项工作作为规范执法行为的根本来抓。
(三)进一步提高执法队伍自身素质和执法水平。今后应着重加强民警执法能力的培训工作,从提升民警法律、业务和科技素质等方面入手,使民警进一步夯实基础知识和交通管理法律、法规,提高执法能力和执法水平。特别要加强对协管人员的培训,尽快提高业务能力,更好地配合民警开展执法工作。
(四)建议市县两级政府进一步加强交警基础设施建设。调研中发现,基础设施建设按需要、按标准差距很大。特别是群众反映强烈的检车线问题,远远不能适应需要,现市交警支队只有一条检车线,车主要排队等候,往往一、两天也检不上车。市政府应从检车线占用土地、设施设备投入两个方面列入市政府工作议事日程,尽快加以解决。
(五)进一步完善电子监控执法程序,及时告知相对人违法行为、处罚决定、罚款交纳机构、地点;采取措施便利相对人交纳罚款。上述问题都是广大群众十分关注的问题,建议市政府督促主管部门尽快做出整改计划,制定有效措施,层层落实责任,尽快进行整改。市政府年末要将整改情况报市人大常委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