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 告
《呼伦贝尔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已于2016年10月21日经呼伦贝尔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6年12月1日经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17年3月1日起施行。
附件:《呼伦贝尔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呼伦贝尔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蒙文版)
呼伦贝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6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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