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接受李才、闫宏光同志辞去
市人民政府副市长职务请求的决定
(2016年10月21日呼伦贝尔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李才、闫宏光同志辞去市人民政府副市长职务的请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接受李才、闫宏光同志辞去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副市长职务,并报呼伦贝尔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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