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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公文处理规定(修改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机关公文处理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提高公文处理的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人大常委会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结合常委会机关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文处理包括公文收文、发文、拟制、办理、管理、立卷归档等在内的一系列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三条 常委会、常委会党组、常委会主任会议、办公厅公文,统一由办公厅秘书科承办和管理。
常委会机关公文处理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办公厅是机关公文处理的综合管理部门。
第四条 各工作委员会、机关党委公文分别由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和机关党委承办和管理。
第二章 公文种类
第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及其机关各部门的公文种类主要有:公告,决议,决定,议案,建议、批评、意见,请示,批复,报告,通知,通报,函,意见,会议纪要等。
公告、决议 适用于经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通过的法律法规及其他重要事项。
决定 适用于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通过的重要事项和专门委员会对重要事项做出的决策和安排。
议案 适用于根据法律规定,依照法定程序,提议案人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提请审议的事项。
建议、批评、意见 适用于人大代表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交由有关部门或组织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的事项。
请示 适用于请求指示、批准的事项。
批复 适用于答复请示的事项。
报告 适用于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建议等。
通知 适用于传达指示,转发公文,传达需要办理、执行或者周知的事项,任免人员等。
通报 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或者情况。
函 适用于不相隶属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向有关部门提出请求的事项等。
意见 适用于对议案或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处理办法或者监督要求等。
会议纪要 适用于记载、传达会议情况和议定的事项。
第三章 行文规则
第六条 市人大常委会及其相关各部门的行文关系,应根据各部门的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
(一)向市委请示、报告常委会的重大事项,以常委会党组的名义行文。
(二)向自治区人大常委会请示、报告有关重大事项,发布常委会会议决定任免、任免和批准任免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名单、实施通知,向“一府一委两院”交办审议意见,印发常委会工作要点,印发执法检查通知,安排部署常委会其他重大事项等,以常委会的名义行文。
(三)部署常委会某一方面的工作,批转重要文件、传达重要指示;常委会机关日常工作,就一般事务向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市委有关部门的请示、报告;本机关科级干部的任免通知;与“一府两院”及业务主管部门、市直各机关单位、各旗市区人大常委会、其他省(市、区)人大进行联系;根据办公厅职能办理的其他重要公务,以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的名义行文。
(四)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就职权范围内的工作同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部门、其他省(市、区)人大常委会的有关工作部门、市直有关部门和各旗市区人大常委会工作部门进行联系,以各自的名义行文。
常委会各工作部门不得以各自名义向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市委、市人民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和各旗市区人大常委会行文(函除外)。
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办公厅各科室均不能以各自的名义正式对外行文。
第七条 市人大常委会及其有关工作部门与市委、政府及其有关工作部门可以联合行文。联合行文应当确有必要,且单位不宜过多。
第八条 行文要正确地确定主送单位和抄报、抄送单位。
向上级机关的请示或报告,只限主报一个单位,可以抄报有关的上级机关,但不得抄送下级机关。对下级机关行文,可以抄送有关的上级机关,但不能以此来代替向上级机关的请示或者报告。
除主送单位外,需要上级机关周知的事项,用“抄报”;需要下级机关周知的事项,用“发”;需要领导周知的用“送”;需要不相隶属和平级机关周知的事项,用“抄送”。
第九条 “请示”应当一事一文,一般只写一个主送机关。需要同时抄送其他机关的,应当用抄送形式,“报告”不得夹带请示事项。除上级机关负责人直接交办的事项外,不得以机关的名义向上级机关负责人抄送“请示”和“报告”。
第四章 公文格式、行文形式及其适用范围
第十条 市人大常委会及其机关各部门的公文,一般由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抄送机关、印制版记等部分组成。
秘密等级和保密期限 涉及公文应根据其保密级别分别标明“绝密”、“机密”、“秘密”,标注于公文首页发文机关标识左上角顶格第1行,使用3号黑体字,秘密等级与保密期限之间用“★”隔开。“绝密”、“机密”级公文还应当使用阿拉伯数码(半角)标明份数序号,位于公文首页左上方。
紧急程度 紧急公文应当根据紧急程度分别标明“特急”、“加急”、“平急”,使用3号黑体字位于“内部明电”标识之下居左空1字,两字之间空1字。
发文机关标识 即版头,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加“文件”二字组成,或者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加括号标明文种组成,或者只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组成。使用红色蒙汉两种文字印刷,蒙文在上、汉文在下。
联合行文,按发文机关规范顺序依次排列。
发文字号 发文字号由发文机关代字、年份、序号组成,或只由年份和序号组成。一般排列于发文机关标识之下,横线之上居中处(“函”的发文字号排列于横线之下居右侧)。使用3号仿宋体字,年份、序号使用阿拉伯数码(半角);年份由四位数字组成,用六角括号“〔〕”括入;序号不编虚位(即1,不编01或001),不加“第”字。
联合行文,只标明主办机关发文字号。
签发人 上报公文应当在发文字号右侧平行标注“签发人”,使用3号仿宋体字,签发人姓名居右空1字。
“内部明电”应当在紧急程度右侧平行标注“签发人”,使用3号黑体字,签发人姓名居右空1字。
标题 公文标题由公文的主要内容和文种组成。位于主送机关或者正文之上居中排列。使用2号(或小2号)标宋体字。可分一行或多行,分行时,要词意完整、排列对称、间距恰当。
主送机关 指主要受理公文的机关。应当用全称或规范化简称。位于正文之上、标题之下空1行左侧顶格,使用3号仿宋体字。
正文 表述公文的内容。位于主送机关之下,左空2字,回行顶格,使用3号仿宋体字。
附件 公文附件位于正文之后,发文机关署名之前。左空2字标“附件”二字,后标全角冒号,加附件标题全称,使用3号仿宋体字。如有多个附件,应当标明顺序号,顺序号使用阿拉伯数字。附件标题后不加标点符号,回行第1字与前一行标题第一字对齐。
附件首页左上角第1行顶格标识“附件”加顺序号。
发文机关署名 应当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位于正文或附件之下,使用3号仿宋体字,右空4字。
成文日期 以领导签发的日期为准;联合行文,以最后签发机关领导的签发日期为准。“内部明电”以发出日期为准。位于发文机关署名之下,使用3号仿宋体字,日期用汉字书写,右空2字。
印章 公文中有发文机关署名的,一般应当加盖发文机关印章。印章必须与署名相符,位置在发文机关署名和成文日期之上,骑年压月。加盖印章必须有正文,不得采取“此页无正文”的方法处理。
抄送(报)单位 指除主送机关以外其他需要告知的上下级、同级和不相隶属机关。位于末页下端左空1字,使用3号仿宋体字,后标全角冒号。单位之间用顿号隔开,回行时与冒号后的抄送单位对齐。在最后一个抄送单位后标句号。
印制版记 由公文制发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印发日期、印制份数组成。位于公文末页下端,使用4号仿宋体字,印发日期与份数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制发机关名称左空1字,印发日期右空1字。
汉文公文从左至右横排,蒙文公文从左至右竖排。
公文用纸为A4型(210mm×297mm),每页22行,每行28字,左侧装订。
第十一条 市人大常委会及其机关各部门公文的行文形式及适用范围(见附件)。
第五章 发文办理
第十二条 发文办理主要包括公文的起草、校核、审签、登记、印制、用印和分发等程序。
第十三条 以常委会、常委会党组和常委会办公厅发出的公文,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其内容属于办公厅职责范围内的,由办公厅有关部门负责起草;其内容属于工作委员会、机关党委、机关工会的,由相关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机关党委、机关工会负责起草。各工作委员会需以常委会名义发文的,应由各相关部门(工作委员会)起草,办公厅审核,主任签发或主任授权副主任签发;各工作委员会需以常委会办公厅名义发文的,应由各工作委员会起草,办公厅审核,秘书长签发或秘书长授权副秘书长签发;常委会各工作委员会行文由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统一编号,各工作委员会主任签发或呈常委会分管主任签发。
公文中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事项,起草部门应当主动与其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方可行文。
(二)严格按规定程序办文,公文运转不得“倒签”,除紧急性情况或领导同志有特殊要求的,各工作委员会起草的文件,须经办公厅秘书科审核后送领导签发,各工作部门不得将未经办公厅秘书科审核把关的公文直接送领导签发。未经办公厅秘书科统一核稿的公文,领导一律不予签发,文秘人员不予用印。
(三)办公厅秘书科对各工作委员会送来的文稿按照行文规范进行校核。在内容上如需作较大修改的,应当与起草部门协商或者请其修改。经办公厅秘书科核稿后的文件,由起草部门送分管秘书长或秘书长审核,以常委会名义发文的,呈分管副主任或主任审签;以办公厅名义发文的,呈秘书长审签。
(四)公文应当按照权限经领导审批签发。一般按领导分工签发。联合发文,应当由所有联署机关的领导会签。
领导签发公文,应当用钢笔、签字笔或者毛笔,明确签署意见,并写上姓名和日期。若圈阅或者只签姓名,则视为同意。
(五)经领导签发的公文,由办公厅秘书科统一登记编号,由起草部门负责校审并送印、封装、分发。各工作委员会以自己名义行文,一律由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登记编号。
如需印制蒙文公文,由起草部门负责将经领导签发的公文文稿复印送办公厅秘书科翻译后送印。一般情况下,应做到蒙汉文同时发出。
第十四条 各工作委员会和机关党委、机关工会发出的公文和办公厅信访部门发出的信访交办函,参照上述规定分别由各部门负责起草、校核、送签、送印、封装、分发。
第十五条 外发公文,由起草部门封装后,交办公厅秘书科经机要交换站或者机要局传递。标有密级和重要公文要履行登记手续,急件必须加盖急件章。特急件需要立即送出的,由公文起草部门负责。
第六章 收文办理
第十六条 收文办理主要包括公文的签收、登记、审核、分发、传阅、拟办、批办、承办和催办等程序。
第十七条 发给常委会机关的公文,统一由办公厅秘书科签收、登记、分发;直接发给各工作委员会的公文,由相关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按收文规定自行办理。
第十八条 根据来文内容和来文单位的要求,办公厅秘书科要保证及时准确地将公文分送有关领导和部门。
发给常委会、办公厅的公文,由办公厅秘书科拆封;发给常委会党组的公文,由党组秘书签收、拆封;发给各工作委员会和办公厅各部门、机关党委、机关工会的公文,由本部门文书管理人员签收、拆封。
发至地师级的中共中央文件、中央办公厅文件和密码电报,由办公厅秘书科机要专人签收、办理。
急件由办公厅秘书科通知收文部门派人领取。
第十九条 各部门文件管理人员要认真领取文件,逐件清点来文后签收。发现问题,及时向分发人或发文机关查询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二十条 需要传阅的公文,按照规定和程序送有关领导传阅。阅后立即收回,传阅时间一般不得超过3日。
(一)常委会领导传阅的公文,由办公厅秘书科负责;
(二)需要常委会领导传阅的文件,要按照常委会领导排序进行传阅;在传阅时,遇领导外出或请假,应及时送其他领导传阅;
(三)常委会秘书长、副秘书长传阅的公文,一般由秘书科负责;
(四)各部门传阅的公文,由办公厅秘书科和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办公厅各科室、机关党委配合完成。
第二十一条 需要办理的公文,由办公厅秘书科提出拟办意见,送主管秘书长批示后呈分管主任或主任批办。
第二十二条 领导批办后的公文,应当按照领导批示办理。具体承办部门应及时办理,不得延误、推诿。
第二十三条 对办理的公文,办公厅秘书科要负责催办,做到紧急公文跟踪催办、重要公文重点催办、一般公文定期催办,并随时或者定时向领导反馈办理情况。
第七章 公文立卷、归档和销毁
第二十四条 公文办理完毕,应当根据档案法及机关档案工作的有关规定,及时整理归档。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保存应当归档的公文原件。
第二十五条 联合办理的公文,原件由主办单位负责立卷,相关单位保存复制件。
第二十六条 没有归档和存查价值的公文,经鉴别和主管领导批准,可定期销毁。销毁秘密公文应当登记后,到保密部门指定场所由二人以上监销,确保不丢失、不漏销。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