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车辆管理使用暂行办法
为了加强车辆管理,提高服务质量,保障常委会机关工作高效、顺畅运转,根据机关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车辆使用
(一)常委会领导用车
主任和副主任实行专人专车,固定使用。常委会领导用车直接与车队联系,车队根据车辆相对固定情况派车。
(二)机关公务用车
1、正、副秘书长、办公厅主任、副主任用车,直接与车队联系,车队根据车辆相对固定情况派车。
2、办公厅各处室在市内工作用车,由车队根据车辆情况派车。
3、离退休老干部用车与机关老干部管理人员联系,由车队派车。
4、各工作委员会用车详见本办法第六条“各工作委员会车辆管理”之规定。
(三)常委会领导和各部门用车,原则上按照车辆相对固定情况派车,如属车辆周转不开等特殊情况,用车部门可与车队协商,车队根据车辆使用情况进行合理安排。
(四)常委会领导和各部门下乡、外出用车,需提前两天通知车队,以便统筹安排,做好出车前的准备工作。
(五)机关职工、离退休干部私事用车
机关职工、离退休干部私事用车经请示分管秘书长同意后,由车队视车辆使用情况安排。
(六)接待用车,由行政处根据宾客的级别、人数等情况列出用车计划,并提前与车队联系,车队根据车辆使用情况安排。
(七)外借车的使用
外单位借用车辆必须经分管秘书长同意后,由车队派车。
二、车辆管理
(一)实行公里耗油核算制,车队要按月提出公里耗油分析报告,报分管秘书长,并视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公布。
(二)司机与车辆相对固定,谁开的车谁负责,不得随意相互替换,如需替换,需经车队队长同意。
(三)机关所有车辆(除外出车辆)工作日每晚下班后,准时入库;下班后和节假日、公休日出车,必须经车队队长同意,进行登记。
(四)车队队长每晚下班后,要检查车辆入库情况,并对每辆车进行入库记录,节假日、公休日进行抽查。
三、车辆派遣
(一)机关日常工作用车由车队队长按车辆相对固定情况派遣。
(二)车队队长派遣车辆应遵循先急后缓的原则。
(三)车队队长派车要坚持原则,不徇私情,最大限度的做到公平、公正,派遗车辆要耐心和蔼,认真细致。
四、出车制度
(一)驾驶员凭车队队长的派遣出车,车辆下乡、外出执行任务,车队队长要做好登记,详细填写时间、地点。
(二)驾驶员要坚决服从车队队长的派遣,不得无故拒绝或顶撞车队队长的指派,如遇特殊情况要向车队队长说明理由。
(三)下乡、外出车辆出车前要认真检查、清洁车辆,杜绝带病出车和车容不整洁出车。
(四)下乡、外出车辆归队后驾驶员要认真检查、清洁和保养车辆,并认真做好行驶公里、油耗、时间等内容的记录。
(五)驾驶员执行完任务后,应立即向车队队长报到,等候执行其它任务。
五、检修保养
(一)车队每月要对全队的车辆设施、设备进行检验。对检验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对问题隐瞒不报的,对责任人要严肃处理。
(二)每辆车都要建立技术和维修档案,同时车队要有专人负责保管,并对车辆的行驶、维修情况进行记录。
(三)车辆保养要根据季节和参照制造厂家规定的技术标准要求,确定维修项目,保证车辆始终处于良好状态。
(四)车辆维修保养由驾驶员填写维修保养报告单,提出修理项目及类别,车队队长同意后,经分管秘书长批准,方可进行。
(五)下乡、外出车辆在途中发生故障,需要较大修理时,必须由车队队长请示分管秘书长同意。
(六)车辆维修保养发生的费用,报帐时要有正式发票,并附有修理项目明细表;报销凭证要有驾驶员本人、车队队长签名;首先由会计审核,分管秘书长审批,否则财务人员有权拒付款项。
(七)车辆维修保养必须严格按程序办理,任何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提出附加条件,更不允许索取回扣费、好处费,要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凡提出不正当要求者,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六、各工作委员会车辆管理
(一)各工作委员会统一配备工作用车,车型为上海大众帕萨特新领驭VCBC2 1.8T。
(二)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主任负责对本工作委员会工作用车和驾驶员的日常管理。遇有常委会机关重要活动,需要集中调配使用车辆时,各工作委员会要服从大局,服从调配。
(三)各工作委员会要本着对国有资产认真负责的原则使用配备的车辆。
1、各工作委员会工作用车要依照人社部门关于用工的有关规定配备驾驶员,实行专人专驾。
2、各工作委员会工作用车要严格管理,遵守交通规则,确保行驶安全和车辆不发生非正常原因的损坏。
(四)配备到各工作委员会的车辆实行费用包干原则(4万元/年,包括雇佣驾驶员工资、车库租金、燃料费和修理费等),包干经费纳入各工作委员会年度总包干经费,并按季度拨付。经费结余可结转使用,超支自理。
(五)各工作委员会统一配备工作用车后,机关通勤车继续运行。
(六)各工作委员会要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精心使用和管理工作用车,降低运行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