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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时间:2012年05月08日 18:23      来源:

 

机关财务管理制度

试行讨论稿

 

为了加强机关财务管理,严格遵守各项财经纪律和有关法规,合理组织和使用各项经费,制定本制度。

一、原则

(一)及时通报原则。及时准确地编制、报送会计报表、用款计划和预决算,做好记帐、结算、报表等日常工作,做到日清月结,帐目清楚,每半年通报一次财务收支状况。

(二)单独核算原则。公用经费以委、办为单位,按每年财政下达的预算指标,各委、办实行全年经费包干制度。

(三)帐实相符原则。各种凭证内容必须完整、数字准确、手续齐全,做到帐帐相符,帐表相符,帐实相符。

二、审批

(一)实行逐级审批制度。支出5万元以下,由分管秘书长审批;支出5万元以上,由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审批。

(二)严格财务审批手续。日常经费的使用和支出,由财务人员审核,分管秘书长审批报销;各委员会经费的支出,由各委员会负责人审批,财务人员审核,经分管秘书长审批后报销。

(三)严格出差审批制度。常委会副主任和秘书长、副秘书长因公出差,需经常委会主任或常务副主任批准;办公厅各处室工作人员因公出差,需经秘书长批准;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因公出差,需经常委会分管副主任批准;委员会工作人员因公出差,需经委员会主任批准。

三、支出

(一)差旅费严格按照呼财行〔2007179号文《呼伦贝尔市本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出差住宿费用在规定的限额标准内凭据报销,实际住宿费超过规定的限额标准部分自理,不予报销。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严格按标准控制,超标准的且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需经秘书长批准,方可乘坐飞机。否则,财务不予报销。

(三)凡出差借支旅费人员,应在返回两周内一次结清。逾期不结算者,不准再借新的差旅费。公出人员报销差旅费,须先交财务人员审核,再经分管秘书长审批后方可报销。财务人员在审核差旅费报销时要严格执行审签手续,车船票和宿费以外的支出均需经办人、审批人签字后方可报销。

(四)转院到外地治疗的人员及陪护人员,经秘书长批准,只报销往返路费,不予补助伙食费和公杂费。

四、纪律

(一)职工一律不准因私借款,如有特殊原因,必须经秘书长批准,并制定还款计划,财务人员按个人还款计划及时收回欠款。职工欠款不能跨年度,年末必须还清。

(二)严格执行现金管理制度,加强对现金和银行存款的管理,能用转帐支票支付的支出一律不许使用现金。财务人员未经分管秘书长批准,不得将公款挪为他用。

(三)严格各种原始凭证的审核,严禁白条入帐。对内容不完整、数字不清楚、手续不齐全的凭证、票据,财务人员有权拒绝报销。

(四)各委、办对外收取的各项费用,必须使用机关财务统一收据,并将收取的费用交到机关财务统一管理,不准擅自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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