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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5878.com机关职工休假、请假制度

发表时间:2012年05月08日 18:04      来源:

 

365878.com机关职工休假、请假制度

 

根据国家劳动部门有关规定,结合常委会机关工作实际,对常委会机关职工休假和请假作如下规定:

一、休假

1.凡属机关正式职工,参加工作满五年以上者,可享受休假待遇。

2.参加工作满五年不满十年者,每年休假七天;参加工作满十年以上者,每年休假十四天。休假天数不包括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

3.职工休假,要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有关领导批准。

(1)厅级干部休假,由常委会主任批准。

(2)处级干部休假,由常委会分管副主任批准。

(3)科级(含科级)以下干部休假,分别由所在工作委员会、办公厅负责人批准。

4.个别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安排休假的干部,经分管领导批准、报办公厅人事科备案后,可将假期推到下一年度使用。

5.按照国家规定已享受了探亲假、婚丧假、生育假的,仍可享受休假待遇。

6.安排休养或疗养的职工,其休养或疗养的时间应占用休假时间。

7.一年内请事假累计超过二十天或病假累计超过二个月的,不再享受当年的休假待遇。如在本年内休假后再请事假、病假超过上述规定的,下一年度不再享受休假。

8.脱产参加各类学习一年以上的职工,学习期间不享受休假待遇。毕业(结业)回原单位工作后,从下一年度享受休假待遇。

9.从外单位调入并符合休假条件的职工,上半年调入的可享受当年的休假待遇,下半年调入的从下一年度起享受休假。

二、请假

1.机关职工因事、因病可以请事、病假。

2.请事、病假职工,一般先由本人或委托他人提出申请,报有关领导批准。

(1)处级干部请事、病假,由常委会分管副主任批准。

(2)科级干部请事、病假,分别由工作委员会、办公厅负责人批准。

(3)科级以下干部请事、病假,五天(含五天)以内者,分别由办公厅副秘书长、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批准,五天以上者,由办公厅秘书长、工作委员会主任批准。

3.请病假者,应有承办职工医疗保险指定医院的病假证明。

三、续假和销假

1.假期满后,要向准假的领导销假;不能按期上班者,要办理续假手续。

2.凡没有按规定程序履行请销假手续的,假期满后,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上班,又没有补办续假手续的,均按旷工处理。旷工每20天,扣发一个月工资。超过三个月,按自动离职处理,也可参照公务员制度有关规定予以辞退。

四、组织管理

各部门要严格履行职工请假审批、备案手续,既要有计划地安排好职工休假,又要保证不影响工作,避免职工集中休假。

2.职工休假和五天以上的事假、十天以上的病假,均由各部门用书面形式向办公厅人事科备案。

3.办公厅人事科要加强对职工休假、请假的管理,了解和掌握职工休假和请假情况,对不认真执行或违反本规定的部门和个人提出批评以及处理的意见,报请有关领导批准后执行。

4.车队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5.本规定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

来源:  作者: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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