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5878.com年度立法计划
编制和实施的若干规定
(2016年8月19日呼伦贝尔市第三届人大常委会
第五十八次主任会议通过)
一、为了规范365878.com年度立法计划编制和实施工作,提高立法计划的科学性、可行性,保证立法计划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呼伦贝尔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常委会立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编制立法计划应当按照立法法赋予地方人大的立法权限,从呼伦贝尔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出发,体现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突出重点、急需先立、体现特色、保证质量的基本思路,维护法制统一,坚持立、改、废、释并举,做到科学合理安排,通过立法引领和推动呼伦贝尔市经济社会发展。
三、编制立法计划,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国家机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意见和建议。应当重视听取有关专家学者的意见和建议。必要时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四、每年的第四季度开始编制下一年度立法计划,立法计划由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并报呼伦贝尔市党委同意后实施。
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编制立法计划的具体工作。
常委会年度立法计划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五、年度立法计划分为审议项目和调研项目。审议项目是指年度内安排审议的项目;调研项目是指已经启动调研起草工作,一般为下一年度立法做准备,成熟时也可以年内提请审议的项目。
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立法建议项目,应当优先列入立法计划:
(一)属于常委会立法规划的项目;
(二)贯彻落实呼伦贝尔市改革、发展、稳定重要决策急需立法且符合立法范围的项目;
(三)呼伦贝尔市人大代表提出的立法案且立法条件成熟的项目。
七、列入立法计划的审议项目,一般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进行调研论证,立法条件成熟且急需立法;
(二)已经较成熟的法规草案,各部门职责或者主要问题基本协调一致。
八、列入立法计划的调研项目,一般已进行了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论证,法律关系确定,拟定了法规草案框架。
九、拟由常委会主任会议提请常委会审议的立法项目,由常委会有关工作部门提出意见,由常委会主任会议审定。
十、拟由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提请常委会审议的立法项目,由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对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的立法建议项目进行研究并与常委会有关工作部门沟通协商后提出意见,经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审定后提出。
十一、提出立法计划建议项目应当附有立项报告书。立项报告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立法目的和法律依据;
(二)立法的必要性、可行性,重要问题的协调情况等有关说明;
(三)调整对象和范围;
(四)法规草案的主要内容;
(五)拟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时间;
(六)相关上位法的立法动态;
(七)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拟列入立法计划的建议项目,应当在立项报告书后附法规草案及其说明和相关材料。
十二、提出立项建议项目的部门应当认真研究人大代表议案、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中涉及到本职部门职责的立法事项,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关注度高,议案、建议和提案反映较为集中且立法条件成熟的项目应当提出立项申请。
十三、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充分调查研究和论证的基础上,提出立法计划建议项目,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间报送审定。
十四、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各方面提出的立法建议项目,按照本规定的相关要求,进行汇总、遴选、研究,提出立法计划项目初步安排意见。
十五、立法计划草案应当进行研究论证,可以就立法计划建议稿或者个别建议项目召开论证会。论证会一般应当邀请常委会立法咨询顾问及有关专家学者、党政综合部门、相关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社会组织的人员参加。
十六、论证会应当围绕立法计划的科学性、合理性和立法项目的必要性、可行性、紧迫性等进行论证。
十七、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认真研究各方面提出的立法建议,加强与常委会有关委员会、政府法制部门、提出立法建议项目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部门的沟通协调。根据情况,可以书面征求有关部门、基层立法联系点的意见。
十八、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在充分协商、沟通和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提出立法计划草案及说明,由常委会主任会议审议决定。
常委会办公厅要加强同政府办公厅的联系,法制工作委员会要加强同政府法制部门的联系,其他工作委员会要加强同政府相关职能工作部门的联系,协调落实列入常委会会议议题的法规案的准备事宜。
提请审议机关应当按照立法计划规定的提请审议时间,按时将法规草案提请365878.com审议。
十九、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及时与常委会有关部门和呼伦贝尔市政府法制部门沟通,掌握立法计划执行情况,适时组织召开立法计划落实和调整协调会;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应当及时与起草部门沟通,掌握立法计划相关项目落实情况,确保立法计划的落实。
二十、立法计划在执行中需要调整的,分别由常委会有关工作部门或者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提出书面意见,由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研究后提出意见,提请常委会主任会议审议决定。
二十一、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应当及时总结立法计划执行情况,向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立法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