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优秀建议、批评和意见评选办法
(2016年12月16日呼伦贝尔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六十三次主任会议通过)
为激励呼伦贝尔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人大代表”)依法履行职责,提高建议、批评和意见(以下简称“建议”)的质量,充分发挥人大代表在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及《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评选范围
(一)人大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提出的建议;
(二)人大代表在市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提出的建议。
第二条 评选条件
(一)建议内容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涉及我市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方面的内容。通过办理,有力地促进全市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加快发展;
(二)建议应实事求是,重点突出,内容翔实,引用的法律法规、政策依据准确,提出的建议措施、方案针对性、可操作性强。
第三条 评选程序
(一)评选工作每年进行一次,评选的建议不超过当年建议总数的10%;
(二)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确定的重点处理建议,列为候选优秀建议;各旗市区人大常委会、呼伦贝尔军分区政治部按不超过本选举单位人大代表提出建议总数的20%推荐候选优秀建议,市人民政府按办理建议总数的5%、其他机关和组织按办理建议总数的10%推荐候选优秀代表建议;
(三)市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对推荐出的候选优秀代表建议进行初审后,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议决定;
(四)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对候选优秀代表建议审议决定后,提请市人大常委会评选;
(五)市人大常委会召开会议时,由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候选优秀建议进行无记名投票评选,按得票多少顺序确定应选优秀代表建议。
第四条 评选出的优秀代表建议由市人大常委会予以表彰奖励。
第五条 评选工作由市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免联络工作委员会具体承办。
第六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