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
办理工作考评试行办法
(2016年12月16日呼伦贝尔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六十三次主任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呼伦贝尔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以下简称建议)办理工作实效,切实增强承办单位办理代表建议的责任感,推动代表建议办理工作由“答复型”向“落实型”转变,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及《呼伦贝尔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代表建议是指市人大代表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提出的对本行政区域内乃至全市各方面工作的书面建议。
第三条 考评对象为:
(一)承办建议的市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
(二)承办建议的市政府组成部门及相关单位;
(三)承办建议的其他机关和组织。
年度无承办任务的单位,当年不作为考评对象。
第四条 代表建议办理工作考核评分项目共十项,标准分100分,另有减分项目三项:
(一)承办单位主要领导亲自阅办或审核把关,对办理工作进行专题研究部署的计6分;
(二)办理工作有明确的分管领导负责和具体责任人的计6分;
(三)办理工作规章制度规范完善的计6分;
(四)办理工作制定了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的计6分;
(五)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和文件要求按时办理完毕答复代表的计10分、未按时办理完毕答复代表的减10分;
(六)代表所提建议事项落实到位的计30分、基本落实到位的计20分、对于办理时间周期较长的建议事项,制定出切合实际的书面办理工作计划且取得重要进展的计20分、对于不符合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或受其他条件限制不能落实的建议事项,向代表讲清政策规定,说明情况的计20分;
(七)代表建议答复文稿格式符合规定要求,由主要领导审核签发,重点处理建议答复文稿报分管副市长审签的计6分、代表用蒙古文提出的建议,答复文稿未用蒙、汉两种文字答复的减3分;
(八)办理过程中通过走访、座谈、电话、信函等多种方式与代表沟通,认真听取代表对办理工作意见的计10分;
(九)提出建议的代表对办理结果“满意”的计15分、“基本满意”的计10分、“不满意”的减10分;
(十)办理工作完成后,按要求写出书面总结材料及时抄报市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免联络工作委员会和市政府督查室的计5分。
第五条 承办代表建议超过一件的单位,对每件建议分别进行考评计分,然后相加,再除以办理件数,所得分数为该承办单位考评得分。
第六条 代表建议办理工作考评由市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免联络工作委员会组织,提交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审定。
第七条 代表建议办理工作考评每年年终集中进行一次,考评得分情况以市人大常委会文件形式,适时向全体市人大代表及承办单位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市人大常委会对代表建议办理工作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一)办理工作先进单位原则上以考核总得分排序,表彰单位一般不超当年承办单位总数的20%;
(二)代表对承办单位办理结果不满意的,该单位不得评为先进单位;
(三)办理工作先进个人一般为先进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分管领导及具体责任人;
(四)对于督办工作成效显著的单位及相关人员,也可择优表彰奖励。
第九条 对于当年考评得分在60分以下的承办单位,须在考评结果通报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市人大常委会作出书面剖析报告,市人大常委会将适时组织专项评议。对于多次督促仍不能认真履行办理职责的单位及负责人,市人大常委会应依法启动相关问责程序,予以责任追究。
第十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