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辞职办法
(2016年10月10日呼伦贝尔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六十次主任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保证呼伦贝尔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市人大代表)结构的广泛性、合理性,完善代表退出机制,规范代表辞去代表职务的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行市人大代表辞职制度,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扬民主,严格依法办事,尊重选举单位和代表意愿的原则。
第三条 市人大代表辞职,是指市人大代表在任期内辞去代表职务,依法终止代表资格的行为。
第四条 市人大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建议其辞去代表职务:
(一)党政领导干部或企事业单位负责人因工作变动,在代表结构中失去原有代表性的;
(二)因健康原因不能继续履行代表职务的;
(三)市人大常委会委员符合《365878.com委员履职考核通报暂行办法》劝辞规定的;
(四)未经批准一年三次不参加闭会期间代表活动的;
(五)因违纪违法接受调查,不宜担任代表职务的;
(六)犯有严重错误,受开除党籍或开除公职处分,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不宜担任代表职务的;
(七)因其他情形不能继续履行代表职责的。
第五条 市人大代表辞职,依法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市人大代表自愿辞去代表职务的,由本人向原选举单位书面提出辞职请求,由原选举单位按法定程序办理;
(二)因工作变动等原因党政领导干部或企事业单位负责人需辞去代表职务的,由党委组织部门与同级人大常委会党组协商后,建议其辞去代表职务,经本人书面提出辞职请求后按法定程序办理;
(三)属于本办法第四条第三款情形的,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劝其辞去代表职务,经本人书面提出辞职请求后按法定程序办理;
(四)属于本办法第四条第二、四、五、六款情形的,由原选举单位劝其辞去代表职务,经本人书面提出辞职请求后按法定程序办理。
第六条 市人大代表辞去职务的申请必须以书面形式向原选举单位提出,写明辞职理由和请求事项,签署姓名和日期。
第七条 是否接受市人大代表辞职,由原选举单位决定。接受市人大代表辞职,须经原选举单位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军人代表大会或者军人大会的过半数通过。
第八条 市人大代表辞职请求被接受的,其代表资格终止。原选举单位接受市人大代表辞职的决议,须报送市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确认,由市人大常委会向社会公告。
第九条 市人大代表辞职后出缺的名额,由原选举单位依法进行补选。
第十条 对应辞而拒不辞去代表职务的,由原选举单位启动罢免程序,依法终止其代表资格。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人大常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