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5878.com任命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就职宣誓试行办法
(2013年4月17日呼伦贝尔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主任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市人大常委会人事任免工作,规范任命程序,增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宪法意识、公仆意识和自觉接受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监督的意识,增强其履行职务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促使其在工作中严格依法行政、公正司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大常委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集中任命政府组成部门负责人和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时,应当进行就职宣誓。个别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任后适当时间相对集中进行就职宣誓。
第四条 宣誓程序。
宣誓仪式开始时全体起立,奏(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宣誓人面向国徽,立正站姿,右手握拳上举,由领誓人逐句领读誓词,宣誓人复诵,声音应当洪亮整齐;宣誓完毕,自报姓名。
宣誓人应当庄重严肃,着装整齐。宣誓人在誓词上签名后,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存档。
宣誓仪式应当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表决通过任命事项后即举行;根据实际情况,也可以单独举行。
第五条 监誓人和领誓人。
宣誓设监誓人和领誓人。宣誓仪式在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期间举行的,监誓人为出席市人大常委会会议的组成人员;宣誓仪式单独举行的,监誓人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或者委托其他常委会组成人员担任。领誓人由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在宣誓人中指定。
第六条 宣誓誓词应当包括如下主要内容:
(一)效忠国家,国家利益至上;(二)体现法制观念,遵法、守法,依法办事;(三)廉洁、勤政、务实、高效;(四)忠于职守,爱岗敬业;(五)体现群众观念、公仆意识,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和人民群众的监督。
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根据不同类型宣誓人的实际情况确定誓词的具体内容。上级有关机关对誓词内容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就职宣誓仪式应当公开进行,接受人大代表和人民群众的监督,必要时可进行电视直播。
第八条 本办法在试行期间由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负责解释。试行成熟后提请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