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市人大常委会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实施整改检查情况的报告
——2013年10月29日在呼伦贝尔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上
市人大常委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
实施整改检查情况检查组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以下简称“残疾人保障法”),切实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重视和关心弱势群体,让残疾人在工作和生活中切实享受到平等、参与、共享的法律精神。按照市人大常委会2013年工作的总体安排,市人大以内司委为主组成执法检查组,对2005年以来开展的《残疾人保障法》实施情况执法检查进行“回头看”。现就《残疾人保障法》实施整改检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执法检查基本情况
这次整改检查是在市人大常委会的领导下,换届后成立了新的执法检查组,检查组以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高苏和为组长,市人大内司委主任李海春为副组长,市人大常委会委员、内司委、人大法律顾问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及工作人员组成;还吸纳了被检旗市区市本级人大代表和当地人大常委会分管主任参与的执法检查组。检查组分成两片于2013年9月初分别深入到全市十四个旗市区及市本级六个相关部门进行实地检查。历时28天的时间。检查组共召开座谈会十四次,参会的残疾人代表共130余人,召开汇报会二十次,全面听取了各旗市区政府领导和市直机关相关部门负责人就贯彻《残疾人保障法》实施整改情况的汇报。检查组走访了30户残疾人家庭,2个特殊教育学校和特教班,3个乡镇,14个社区,13个企业,10所残疾人康复培训中心,5个残疾人就业培训基地,2处残疾人保健按摩诊所和14条主要街道、6所中心小学、10个窗口单位等,现场了解残疾人康复、教育、培训、就业和生活等情况。
为了保证和提高执法检查工作质量,检查组先期对部分旗市区和市直相关部门进行了调研,调查了解社会各界对《残疾人保障法》的贯彻实施和残疾人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在检查前检查组专门对《残疾人保障法》方面的法律、法规,进行了学习和培训,《检查方案》在《呼伦贝尔日报》进行了公示,这项工作得到了市政府的高度重视,分管副市长亲自安排部署各旗市区迎检工作并参加市检查组的总结会,为全面开展好执法检查奠定了基础。
二、贯彻实施《残疾人保障法》整改工作取得主要成效
全市按自治区比例计算应有残疾人17.2万,目前登记备案的残疾人有11.95万人。近年来,市委、市政府及相关部门从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认真贯彻实施《残疾人保障法》,在残疾人康复、教育、扶贫救助,就业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较好地改善了残疾人的生产生活条件,维护了残疾人的权益,促进了残疾人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取得了显著成效。特别是自2005年市人大执法检查以来,各旗市区将整改工作列入议程,整改效果明显。
(一)领导重视,组织机构健全,确保《残疾人保障法》的贯彻实施。一方面,《残疾人保障法》颁布实施以来,市本级和各旗市区党委、政府相继成立了由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为组长,相关职能部门为成员的残疾人工作委员会,加强对残疾人工作的领导,明确了职责和任务,为贯彻实施《残疾人保障法》提供了强有力的组织保障。另一方面,据检查数据统计,绝大多数旗市区的党委、政府能够重视残疾人工作,都能把残疾人事业发展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中,有部分旗市区十分重视残疾人事业,严格执行《残疾人保障法》,出台相应的促进本地区残疾人事业的政策和实施意见,认真积极安排残疾人就业并收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及时全额拨付到位,使残疾人的医疗康复、教育、就业培训、文化生活、社会保障等方面得到了保障,有力地推动了残疾人事业的发展。
(二)卓有成效地开展残疾人优惠政策法规宣传教育活动,为贯彻执行《残疾人保障法》营造了良好的社会氛围。全市各级政府把宣传、普及《残疾人保障法》等残疾人优惠政策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一是组织好政府部门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学习宣传活动,把残疾人康复、教育、就业、社会保障等工作作为宣传工作的重中之重。二是以每年“全国助残日”活动为中心,通过电视台、报纸等新闻媒体,大力宣传全市残疾人事业的发展。三是各旗市区普遍把《残疾人保障法》与“五五”普法和“六五”普法有机的结合起来,开展“法律六进”活动,全面、准确地把《残疾人保障法》送进企业、单位、机关、乡镇、社区、高校,使广大干部、职工和人民群众家喻户晓。
(三)积极创造条件,不断扩大残疾人就业面,使一些旗市区残疾人就业状况逐步得到了改善。少数旗市区将就业工作作为残疾人工作重点,采取了有力措施,依法推进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一是积极落实和完善残疾人就业政策,拓宽就业渠道,扩大就业规模,改善就业状况,依法推进残疾人就业工作。二是开展残疾人技能培训,提高残疾人素质和就业能力,坚持残疾人劳动就业集中与分散安排相结合,在大力推行分散安置残疾人就业的同时,积极支持残疾人提高劳动技能,实现个体创业。通过多渠道、多种形式,为残疾人劳动就业创造了条件。
(四)全市残疾人生存发展状况有了改善,生活水平明显提高。全市各级政府对残疾人事业予以人文关怀,绝大多数旗市区政府已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纳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使残疾人的生活水平逐步提高。有些旗市区将残疾人的各项补贴、廉租房等都由政府承担,政府加大了对残疾人的关怀和照顾,使广大残疾人得到更多的实惠。
(五)全市残疾人教育事业取得成绩明显。经筛查全市符合就读条件的残疾儿童,绝大部分已经入学就读;初步构建了学前康复、九年义务教育、普通高中和职业教育门类较为齐全的特殊教育体系;我市特殊教育走进全国先进行列,市特殊教育中心为全国十五所聋教育实验校之一,阿荣旗岭东特殊教育学校为全国特殊教育先进集体。
(六)全市在加大残疾人康复服务,保障康复质量,不断提高生活水平方面及社会帮扶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一是大多数旗市区政府及相关部门坚持把康复服务作为残疾人工作的主题,着力构建以康复机构为骨干,社区(村、站)康复为基础,残疾人家庭为依托的社会化康复服务工作机制。通过建立康复机构实施康复治疗,免费发放辅助器具等形式,积极为残疾人提供就近、就便的康复服务。二是有些旗市实施全员帮扶工作,将残疾人帮扶纳入社会整体扶贫工作中,建立和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制度。政府领导采取多种渠道,争取资金,对残疾人实行重点扶持。特别是在近两年来,有些旗市区不断加大残疾人家庭无障碍设施改造和城乡农村残疾人危房改造的工作力度,对改造后的残疾人家庭无障碍设施,定期保护和维修,确保无障碍设施长期正常使用。对符合条件的城镇、农村残疾人家庭给予解决廉租房、保障性住房或享受住房补贴。
三、整改检查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从这次整改检查情况看,我市全面贯彻实施《残疾人保障法》的总体情况较2005年的检查发生明显的变化,很多工作得到了完善,残疾人事业发展取得了显著成绩,整体工作名次排在全区前列,有些工作走在了全国前列。但通过检查发现存在的问题和困难也比较突出。
(一)《残疾人保障法》宣传的广度和深度不够,全社会法制意识有待进一步加强。一些旗市区领导、部门和群众对《残疾人保障法》了解不够,对残疾人、残疾人事业仍然停留在传统的同情和怜悯的层面。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和义务的自觉性不高,歧视残疾人、损害残疾人利益的现象时有发生。一些地方残疾人依法维权意识不强,不能正确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这些现象一定程度上制约全市残疾人事业的协调发展。
(二)贯彻落实《残疾人保障法》不到位。一是多数旗市区“人均一元”康复经费没有得到落实,除各别旗市外,绝大多数旗市区政府未把残疾人康复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二是绝大多数旗市区行政事业单位应缴纳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基本没有落实到位,没有按照《残疾人保障法》和相关的规定执行;三是有些旗市区在征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力度不够、欠帐多,拨付不及时、不到位,专项帐户沉淀资金过大。如:陈旗、鄂温克、根河市、莫旗、鄂伦春等旗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起点低,征收范围窄,征收额虽然逐年增加,但仍有部分单位、企业未能征缴。满洲里市、海拉尔区帐户上沉淀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分别为800万元和199万元。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法定的促进残疾人就业的一项国家政策,它是促进残疾人就业的杠杆和支撑,然而我们看到:一方面收缴力度弱,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基本不带头执行,收缴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另一方面;解决残疾人就业难等一系列亟待解决的资金短缺,矛盾突出等问题。这些现象的存在严重阻碍残疾人康复、教育、就业、社会保障及残疾人事业的健康发展。
(三)地方政府配套资金不到位。一些旗市区残疾人的项目资金未能及时落实,近几年市残联争取到的残疾人项目资金达6700万元,中央、自治区、市本级已全部将残疾人项目资金拨付给各旗市区,而且每年都在递增。但有些旗市区政府不能及时拨付、补贴给残疾人;也有的项目资金应拔付给残联而未及时拔付;而且各项目需当地政府匹配资金也未能落实,更有甚者截留项目资金或拖着不付,如:海拉尔区项目资金167万元未拔付,鄂伦春旗项目资金218万元未拔付。这些项目资金涉及到残疾人的切身利益和基本生活保障。
(四)部分旗市区普遍存在着残疾人无障碍设施建设不规范、不完善的状况。一方面,有的旗市区公共场所没有按国家标准进行无障碍设计和建设,存在新建和改、扩建公共场所无障碍设施未达标;有的地方已建的无障碍设施损毁严重。另一方面,个别旗市区政府和施工部门对残疾人无障碍环境建设不够重视,无障碍设施建设工作力度不大。还有的旗市区,在城区部分主要人行道上铺设的盲道、坡道,经常被公共设施、车辆等占用,盲人不敢使用盲道出行,给残疾人带来极大的不便。
(五)有些旗市区残疾人就业有关法律、规定未能有效落实。普遍存在着残疾人就业率低,失业率高,就业不稳定的现象。有些单位本来有适合残疾人工作的岗位,却不依法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有的单位、企业长期以来既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也不按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严重影响了残疾人就业。
(六)残疾人就医难问题仍较为突出。虽然各级政府出台了一系列医保和大病医疗救助政策,但真正贫困的残疾人对目前医院的门槛费和大病先期个人垫付仍感到压力极大,部分患病的残疾人有病常常一拖再拖,对医院望而却步!
(七)一些旗市区残联编制少、真正能工作的人员不多,办公场所条件差,影响残疾人工作的开展。个别旗市残联未按规定使用保障金,资金使用超出了“五项支出”的范围,存在着与办公经费混用的现象。
四、几点建议
(一)进一步加大《残疾人保障法》的宣传力度。以残联为主,相关部门积极配合,共同抓好《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尤其是要把乡镇(苏木)和农村作为宣传工作的重点。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残疾人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弘扬扶残助残先进事迹及残疾人自强自立的先进典型,不断增强全社会贯彻落实《残疾人保障法》的自觉性,增强全社会关心关注支持残疾人事业的浓厚氛围。
(二)全市各级政府要加大对残疾人就业保障金、项目资金及配套资金、人均一元康复经费的拨付力度,要把《残疾人保障法》及相关规定的各项资金纳入各级政府财政预算,及时拨付到位并加强监管。各级残联部门要将这些资金及时用于残疾人事业上,不得占用、混用,更不能挪用。
(三)要充分发挥各级残疾人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作用,在残疾人事业中真正体现:“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参与、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
(四)各级政府要加大残疾人就业的力度,特别要大力扶持、支持残疾人自主创业、自谋职业,为残疾人走出家庭走向社会铺平道路;各级残联要谋划好就业项目,利用好就业保障金推动残疾人的就业。
(五)继续完善残疾人接受平等教育的政策体系;一是政府有关部门在保证稳步提高残疾儿童入学率的前提下,要确保入学就学巩固率,确保“进的来、留得住”;二是在自治区政府没有出台残疾学生生均公用经费标准之前,市政府应以“保运转、保教学、保康复”的前提条件下,合理测算特殊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并予以拨付。
(六)各旗市区人大常委会在审查预算中,应加强对法定残疾事业经费列入预算的审查,各相关部门对违纪、违规、违法使用残疾人专项经费的要加强监督检查。
(七)积极探索寻求破解残疾人看病难、看病贵的新途径。
(八)进一步加大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缴、基础设施和服务体系建设力度。各旗市区政府要加强协调,采取有效措施征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要加大各地康复中心、托养中心、温馨家园和残疾人综合服务中心立项和建设力度,发挥基础设施的作用,早日惠及残疾人。
(九)大力加强无障碍设施建设,为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生活提供基本条件。要严格执行无障碍设施建设的法律法规、设计规范和行业标准,将无障碍设施建设纳入城市建设的总体规划,对缺少无障碍设施的,要按照标准加快改造,为残疾人出行提供便捷条件。